從我們開始訂立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之后,這段期間其實都是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因合同帶來的風險,需要注意一旦產生了合同風險的話,多數情況下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合同當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樣防范合同風險之后,才能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利益。
在實務中,不論是合法解除合同或是非法解除合同,一般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確實存在一定矛盾,且大多數也不再有繼續合作的誠信基礎,因此都必然會涉及到合同解除后的相互返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繼續履行的問題。也不必擔心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另一方惡意解除而受到損失,這并不妨礙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當然,最好的結果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解除協議并解決合同解除后的各種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糾紛。
合同違約是指違反合同債務的行為,亦稱為合同債務不履行。這里的合同債務,既包括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又包括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還包括根據法律原則和精神的要求,當事人所必須遵守的義務。僅指違反合同債務這一客觀事實,不包括當事人及有關第三人的主觀過錯。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頒布替換?!睹穹ǖ洹?2021.1.1生效)。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條二款明確規定了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而不履行,則是當事人不履行任何合同義務的表示,在此情況下,違約方應依嚴格責任原則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例如,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方面也會有糾紛,合同一方當事人是法人的分支機構,本沒有對外簽訂合同的權利卻簽訂了合同,一旦該方法違約但無力承擔債務時,必須、也應當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法人來承擔責任。如果該法人不愿意,則糾紛就會產生。再如,雙方口頭協商訂立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因對原先協商的某一條款理解不一致,因口頭無書面證明,糾紛遂起等等。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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