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們開始訂立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之后,這段期間其實都是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因合同帶來的風險,需要注意一旦產生了合同風險的話,多數情況下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合同當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樣防范合同風險之后,才能在實際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更好的保護自身合法利益。
在實務中,不論是合法解除合同或是非法解除合同,一般合同雙方當事人都確實存在一定矛盾,且大多數也不再有繼續合作的誠信基礎,因此都必然會涉及到合同解除后的相互返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繼續履行的問題。也不必擔心在合同糾紛訴訟中被另一方惡意解除而受到損失,這并不妨礙當事人通過訴訟程序來主張自己的權利。當然,最好的結果還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解除協議并解決合同解除后的各種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糾紛。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六條 【解除權的行使】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速裁合議庭采取登記待分案制度民商事案件錄入系統后暫分至立案庭庭長系統,承辦法官先接受紙質卷宗進行庭前調解和庭前準備,能夠調解的案件由庭長將電子卷宗分至承辦法官審判系統按照法定程序案。
《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包括:買賣合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委托合同,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還包括法律規定的其他有名合同以及具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性質的無名合同。
我國《合同法》第108條對預期拒絕履行做了規定,而第68條關于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則兼含有以上兩種類型的具體表現行為。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更有針對性的反映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預期違約的諸種形態。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任何一項合同,從訂立到履行完畢,除了即時清結的之外,往往經過一個較長的過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也會出現一些客觀上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按約履行,由此引起糾紛。這里所指的客觀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當事人主觀意志所導致的,不得已而為之的因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變化而引起糾紛的原因。
合同是否有效之爭議;合同文字語言理解不一致之爭議;合同是否已按約履行之爭議;合同違約責任應當由何方承擔及承擔多少之爭議;合同是否可能單方解除之爭議。合同當事人簽訂合同之后,理想的狀態是當事人各自分別按照合同規定之內容完成應履行之義務,直至合同圓滿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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